談到海外代理的作用,就必須回歸到“圣經”-國際貿易交易條款(inco terms)中。我們將從交易條款中選擇重要的、普遍的交易條款,并闡述海外代理的作用。
e組/ exw (工廠/貨主倉庫交貨)
該組條款下,業務由買家指定,海外代理負責全程的物流項目,其中包括下列的所有服務范圍:
在實際運作中,此類貨物往往集中在印巴航線。由于普通的貨運代理無法形成有效的競爭優勢,無法獲取海外客戶的物流運輸業務,印巴當地的代理往往從exw條款下手,針對在順德家具、佛山陶瓷制品以及東莞玩具的進口商等進行營銷,在全程物流當中為節約客戶成本,從而獲得業務。
f組/ fca/fas/fob (貨交承運人、貨交船邊、貨交碼頭)
該組條款下,業務由買家指定,海外代理負責貨物交接點以后的延伸物流服務,這是國內目前最常見的交易條款,其中包括下列的服務范圍
實務中,筆者2006年初在美國西雅圖聯合當時的代理一起拜訪客戶,他們銷售客的賣點相當簡單但直接有效。
一、費用比中國的c&f合約低; 二、貨權控制在海外客戶手上;
事實上,進出口貨量的不平衡及自身業績考慮,國外的船運公司在fob協約上的空間確實比較大。而根據國際貿易交易條款,貨權的控制確實在海外買家手上, “買方壓力”的往往迫使國內供應商接受fob條款,并與其指定的貨運企業進行業務銜接。在當中,海外代理實際承擔的是“fob代理人”的角色,即買家指定承運人(實際船運公司)的職能由海外代理執行。
c組/cfr/cif/cip/cpt (運費預付、運費加保險、運費付至…、運費及保險付至…)
此組業務占據25%的市場份額,也是本地貨運企業重點發展的業務。但在此類業務當中,海外代理的作用也是相當明顯。主要體現在:
具體業務當中,如果沒有海外代理,目的港的延伸服務不存在,目的港到付業務不可行,雙方客戶維護不可能。即使是普通的cfr(俗稱c&f)業務,沒有海外代理,基本無法控制國內供應商的貨權,而只能被動的委托船運公司代理進行,這對貨運企業是沒有幫助,也沒有后續發展可能的。
d組/ddu/ddp (目的港關稅非預付、目的港關稅預付)
此組業務有國內貨運企業主導,海外代理作為配合。服務的范圍包括:
此類業務相對其他組別而言,成本高(涉及目的港延伸及關稅事宜)但利潤相對較大。在美國航線的電子貨物運輸當中,經常可以見到此類條款。而如果沒有海外代理的存在,此類業務無法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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