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運人托運航空貨物必須填寫航空貨運單(air waybill,縮寫:awb)。航空公司承運貨物必須出具航空貨運單。
· 根據《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簡稱《華沙公約》)第6條第(1)款和第(5)款規定,航空貨運單應當由托運人填寫,承運人根據托運人的要求填寫航空貨運單的,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視為是代替委托人填寫的。
· 在航空貨運業務的操作中,各航空公司承運的貨物大量是通過其代理人收運的,某些特種貨物由航空公司直接收運。因為填寫航空貨運單必須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同時為了方便操作和對客戶提供服務,托運人以托運書(shipper’s letter of instructions)或委托書的形式授權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代替填寫航空貨運單。在這種情況下,托運人正確地、完整地填寫托運書或委托書十分重要。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根據托運人的托運書或委托書代替托運人填寫航空貨運單。
· 對于代理人來說,在這種情況下它既是托運人的代理人又是有關航空公司的指定代理人(或稱授權代理人)。
航空貨運單是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它是航空公司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的書面憑證(documentary evidence of carrier’s and shipper’s signature to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航空貨運單正本三份:
· original 1 (for issuing carrier) 〔正本1(交發行航空貨運單的航空公司)〕 此份 綠色 此份由發行航空貨運單的航空公司保存,作為該航空公司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的書面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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